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754號
TPDV,109,司促,7754,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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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54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徐健龍
即債務人 33號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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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