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95號
TPDV,109,司促,7695,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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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相 對 人 詹子杰
即債務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債務人詹子杰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6日止累計306,781元正未給
付,其中296,087元為本金;9,90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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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