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74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陳安莉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7674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2月1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
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
品。
二、惟債務人於109年1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
7,441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