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19號
TPDV,109,司促,7619,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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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林有璇
相 對 人 高瑀慧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零玖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2,295元 民國109年4月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75 002 171,365元 民國109年4月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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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