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16號
TPDV,109,司促,7616,202004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
聲 請 人 趙本山
即債權人 樓
相 對 人 太陽神國際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書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太陽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