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97號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郭瓊華
即債務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