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585號
TPDV,109,司促,7585,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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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王顯銘之遺產管理
即債務人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顯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貳
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王顯
銘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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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