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553號
TPDV,109,司促,7553,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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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53號
聲 請 人 奇藝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蕭宜盛
相 對 人 滿典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楊 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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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典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