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相 對 人 吳于治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