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508號
TPDV,109,司促,7508,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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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08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相 對 人 黃雨潔(原名黃令宜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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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