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489號
TPDV,109,司促,7489,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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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黃思瑜
相 對 人 魏正哲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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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