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6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陳錫璋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
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