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4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相 對 人 黃欽盛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零玖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447號 序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99,672元 自民國94年4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93,418元 自民國94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