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435號
TPDV,109,司促,7435,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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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張雯涵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元 張雯涵 自民國109年04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36491元 張雯涵 自民國109年04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 003 新臺幣49168元 張雯涵 自民國109年04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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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