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74號
TPDV,109,司促,7274,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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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7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許凱甯(原名許凱婷)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7274號)
(一)緣債務人許凱婷於民國92年6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9年3月2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
新臺幣155,158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55,158元
為自民國92年6月2日起至民國109年3月24日之消費款,
新臺幣0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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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