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32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送達代收人 吳翊寧
相 對 人 陳榮聰
即債務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53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Y07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