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01號
TPDV,109,司促,7201,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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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0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張芥旺(原名張子健)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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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