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76號
TPDV,109,司促,7176,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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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香穎
相 對 人 廖敏君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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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