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17號
TPDV,109,司促,7117,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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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1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郭秀琪
相 對 人 張鈺琳(原名張雯慧)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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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