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89號
TPDV,109,司促,7089,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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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89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福慶
相 對 人 郭候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肆萬壹仟玖
佰陸拾肆元及美金陸拾貳萬肆仟零捌拾捌元肆角玖分,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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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