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74號
TPDV,109,司促,7074,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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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74號
聲 請 人 暢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國富
相 對 人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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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暢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