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 對 人 黃政家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