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82號
TPDV,109,司促,6982,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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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蔡伯華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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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