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77號
TPDV,109,司促,6977,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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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7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王信賀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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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