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30號
TPDV,109,司促,6930,202004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3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詹任斡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肆仟捌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收取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肆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數為九期。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