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張勝順(原名張勝宗)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