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49號
TPDV,109,司促,6849,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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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4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嚴華琳(原名嚴若寧)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
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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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