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33號
TPDV,109,司促,6833,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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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林永順(原名林福來)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捌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林永順即林福來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
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
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
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
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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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