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749號
TPDV,109,司促,6749,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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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49號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張沛基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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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