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697號
TPDV,109,司促,6697,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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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9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黃沛琪(原名黃金玉)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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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