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雯琳
黃如萍
一、債務人黃雯琳、黃如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
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470元 黃雯琳、黃如萍 自民國108年11月02日起 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 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 年息百分之○點九 自民國109年0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