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556號
TPDV,109,司促,6556,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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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碧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參仟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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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