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537號
TPDV,109,司促,6537,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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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偉強
許詠舜(原名許義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壹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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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