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80號
TPDV,109,司促,6480,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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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奕岑(原名林碧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零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48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307元 林奕岑林碧霜 自民國(下同) 98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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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