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15號
TPDV,109,司促,6315,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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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江仁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鎮傳

顧蕾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捌佰伍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7858元 李鎮傳、顧蕾莉 自民國108年10月26日起 至民國109年03月09日止 年息1.15% 自民國109年0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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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