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84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朱幼仙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