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灝■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英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3樓」房
屋最新第一類全部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及相對人高英達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