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25號
TPDV,109,司促,6125,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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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琇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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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