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036號
TPDV,109,司促,6036,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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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蕎齊(原名鄒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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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