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023號
TPDV,109,司促,6023,2020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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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麗蓁(原名李從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就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部分之
「清晰」債權讓與公告報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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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