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麗蓁(原名李從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就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部分之 「清晰」債權讓與公告報紙影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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