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2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龍田經貿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徐中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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