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29號
TPDV,109,司促,5629,2020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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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田經貿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中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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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