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84號
TPDV,109,司促,5584,2020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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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
聲 請 人 陳俊升揚生開發工程社

相 對 人 劉華章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 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金公司) 未給付工程款為由,聲請對榮金公司及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報價單,相對人僅係榮金公司與聲請人之 聯絡人,並非契約當事人,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相對人應負 擔本件債務之相關釋明資料,應認其對相對人之聲請無理由 ,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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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