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391號
TPDV,109,司促,5391,20200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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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91號
聲 請 人 巫峻毅
即債權人
相 對 人 方游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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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