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
聲 請 人 倪有康
即債權人 之1
相 對 人 吳國昌
即債務人
張欽堯
吳孝昌
徐浚堯
周采蓁
張庭瑜
楊錦火
江東原
葉大慧
魏君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零壹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