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郭泰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欽霖
張巍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萬伍仟伍佰
捌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欽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陸仟捌佰
伍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
人張欽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巍競清償
之。
三、債務人張欽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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