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42號
TPDV,109,司促,4842,2020040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家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大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黃大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