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39號
TPDV,109,司促,4639,202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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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顯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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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