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秘聲字,109年度,8號
TCDM,109,智秘聲,8,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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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秘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謝炘穎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朱威丞


相 對 人 李育錚律師
      王士豪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保障被告之防禦權 ,聲請就104 年度院保第787 號隨身硬碟及光碟等卷證,對 相對人即聲請人之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三、經查,本件係對聲請人自己之辯護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並非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聲 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於法顯屬不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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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