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6年度,11號
TCDM,106,智訴,11,20200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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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
被   告 王永銘


選任辯護人 莊婷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永銘自民國一○九年四月七日起至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止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 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 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 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王永銘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否認犯罪,且對其他被告何建廷戎樂天等人之犯罪事實, 說詞反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共犯之虞。 從而,為使本案順利進行,並釐清卷附證據資料所示之證據 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證據,須藉由被告等相互間及與其他 證人交互詰問、對質,並與卷證資料相勾稽,始得逐一釐清 ,是被告王永銘自有到庭接受調查訊問之必要。另參酌被告 王永銘之入出境查詢資料結果,被告王永銘有於民國105年7 月27至30日、107年10月15至17日、108年3月13至14日、108 年5月20至22日、108年6月20至21日、108年11月21至23日確 有往返國內外之紀錄,堪認被告王永銘有逃亡或滯留海外之 可能。且基於訴訟程序順暢進行,發現真實等重大公共利益 ,兼衡告訴人MicronTechnology,Inc.、臺灣美光記憶體股 份有限公司、甚至第三人臺灣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永續 經營等情,並衡酌對被告王永銘為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與 前開法條規定及比例原則並無不合,亦非過度侵犯人權。綜 上所述,基於保全將來審判進行之目的,限制出境、出海已 屬限制被告王永銘之基本權最為輕微之保全手段,並未逾越 必要程度,與比例原則無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 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等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函請內政 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 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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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