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黃久芸
相 對 人 陳俊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俊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本票裁定聲請狀上所載聲請人所檢附之本票正本有二張,惟
實際僅檢附一張,請查明,如有錯誤,並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